公告日期: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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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
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而
泰”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和而泰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
称“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
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
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
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
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
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
全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本次回购注销所
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
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独立支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本次回购注销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公司提供的说明、相关会议决议等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和而泰已履行如下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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