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
治理工作,加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或称“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合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应当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
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管,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当委托公司如实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
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管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
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
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深交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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