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建立健全公司科学、规范的薪酬管理与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聘任关系的全体员工。其中,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除遵循本制度外,还需符合上市公司监管相关规定。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薪酬政策与行业水平、公司发展策略、经营目标和企业文化相匹配;
(二)公平公正原则:薪酬分配体现内部公平性、外部竞争性和个人贡献度;
(三)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强化薪酬与绩效的联动,实现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效果;
(四)合规透明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确保薪酬管理合规有序;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总额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薪酬支出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第二章 薪酬管理体系与决定机制
第四条 薪酬管理体系
公司建立科学的薪酬管理体系,包括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绩效考核、薪酬发放、止付追索等内容。
第五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经营预算、盈利能力、人力资源规划及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工资总额的预算管理,确保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提升保持合理协调。公司年度工资总额方案由经营管理部拟定,报公司党委会和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薪酬分配原则
公司在确定薪酬分配方案时,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公司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三章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是指年度基本收入,根据岗位职责、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固定发放。
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一定比例的当年度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完成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公司可依法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方案,具体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董事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确定;
(二)未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可领取董事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定;
(三)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担任的职务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领取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具体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薪酬发放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绩效薪酬递延支付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有持续或重大影响岗位的人员,可以建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递延支付的比例、期限应当与相关人员的业务持续期限、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
递延支付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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