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2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与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以及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提出建议,并对公司治理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建议。
第二章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应至少为两名。
第五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1/3 以上(本
细则下“以上”含本数,下同)提名,经董事会推选产生。
第六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召集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主持提名与治理委员会的工作;
(二)召集、主持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督促、检查提名与治理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提名与治理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五)定期或者按照公司董事会的工作安排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委员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第四条与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八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与治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同时为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协助承办具体工作。
第三章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拟定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审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六)就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或者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副董事长)、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八)对涉及公司治理的原则、架构、制度、流程以及设置或调整基本管理机构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具体的工作建议和意见;
(九)监督公司治理行为,不定期审查公司章程、相关治理制度、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和会议组织情况等,向董事会提出关于采用或修改公司章程、治理制度和议事规则的建议以及设立、完善或撤销其他专门委员会等方面的建议;
(十)制定董事培训计划;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十二)就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与治理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提案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者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对提名与治理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与治理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提供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其他资源。
第十三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应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公司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第四章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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