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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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广联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5 年
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现场会议召开进
程进行了见证。基于以上,本所律师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根据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5 年 10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的《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会
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25 年 11 月 17 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 点 00 分在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3号楼广联达信息大厦101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袁正刚先生主持。
(五)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505,524,24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487%。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5 年 3 月 25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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