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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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六年四月
一、 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 5
二、 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 6
三、 结论意见...... 7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激励计划 指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
激励对象 指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
广联达、公司 指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 1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不低于”、“不高于”、“达到”均含本数。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受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达”、“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就广联达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行权价格调整”)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1号》等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正式公布并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相关事宜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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