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23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 必康 公告编号:2023-088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指定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3 年 5 月 11 日,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延安必康”)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议案》,为避免公司债务风险及经营风险的进一步恶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公司申请预重整的相关事
项详见公司 2023 年 5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3-083)。
2、2023年 5月 12 日,公司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
陕 06 破申 3 号,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对公司进行预重整。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续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
3、近日,公司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陕 06 破
申 3 号之一、(2023)陕 06 破申 3 号之四、《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破产预重整一案临时管理人。
4、公司已触及终止上市情形,不论本次预重整是否成功,不影响公司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法院受理预重整申请的进展
2023年5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议案》,公司因2021、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连续两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已经触发深交所上市公司退市条件,公司主要业务之一医药板块近两年经营都处于非正常状态,到期债务无法偿付现金流枯竭的困境。同时,公司加之因信息披露等处罚问题引发数量巨大的民事赔偿诉讼,且当下财产变现困难,无法清偿涉诉诉讼赔款。
综上,公司认为通过重整能够避免公司债务风险及经营风险的进一步恶化,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实行)》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预重整。
2023年5月12日,公司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陕06破申3号,同意受理公司的预重整申请。
近日,公司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陕06破申3号之一、(2023)陕06破申3号之四。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破产预重整一案临时管理人。
(一)《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陕06破申3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必康公司破产预重整一案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严格履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具体如下:
1、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涉诉涉执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全体债权人披露;
2、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3、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的营业事务和督促债务人履行预重整期间的各项义务;
4、明确重整工作整体方向,组织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
5、基于预重整的需要,指导和协助债务人引进重整投资人;
6、接受本院的监督并定期向本院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
7、根据情况向本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预重整工作报告;
8、本院认为临时管理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陕06破申3号之四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5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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