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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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关 于延安必康制药股 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致: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编号:2023-07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5),《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延期后)》(公告编号:2023-086),《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9),以上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的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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