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
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
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依法、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公平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全
体成员必须保证披露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在不能确定有关
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
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一)年度报告:
1.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
2.年度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要求编制。
3.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
4.根据证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中期报告:
1.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
2.中期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要求编制。
3.根据证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定报纸上披露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三)季度报告:公司应依法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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