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
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各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参股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二)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予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
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三)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2.公司出售产品、商品,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3.监管机构或公司认定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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