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
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
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募集
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首先应严格履行合同审查程序,确保项目合同
的公正、透明和定价公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操控和滋生腐败行为。在付款环节也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募集资金的使用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合同依据、特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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