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0 月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选聘。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不包括为公司提供专项审计服务及为公司附属子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指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并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
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是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是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
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是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的方式;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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