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的风险
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
资、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委托理财等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节风险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
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决策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二)进行金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若处于持续督导期,保荐机构应当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四)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并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以上”均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三章 风险投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
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八条 董事长根据风险投资类型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行和
管理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负责按照公司及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
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配合开展风险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处置。
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
对所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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