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信息前对外报送信息资料的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
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
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
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且外部单位出具保密承诺函的,方可以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
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
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发出保密提示函,并要求对方单位出具保密承诺函。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
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送
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当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见附件一),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二),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对于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单位,可要求其出具一次性保密承诺函;对于其他报送事项,采取一事一函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出具的保密提示函、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
承诺函等材料,由公司证券投资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
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信息被
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
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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