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5)万商天勤法意字第 676 号
致: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科防务”或“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列席雷科防务于 2025 年 5月 9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或“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雷科防务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
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
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声明或承诺而作出判断。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就雷科防务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审计、评估
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
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
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
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其他材
料一并使用及公开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年 5月 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2)(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含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召开的合
法合规性、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内容。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告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经本所律师见证,2025 年 5 月 9 日下午 14:3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
北京市海淀区远大南街 6 号院鲁迅文创园 5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3、除现场会议外,2025 年 5 月 9 日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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