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报备工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和有关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并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上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经营业绩数据及重要财务资料;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十)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一)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二)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五)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继续履行职责;
(十六)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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