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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23:31:50 股吧网页版
雷科防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者即
将发生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取向,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产生或者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报告”是指当出现上述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管理层和董事长汇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所在单位或部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等报告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与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和备案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述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
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够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事项、其他重大事项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三)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四)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让或者受让;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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