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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23:31:53 股吧网页版
雷科防务: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防范财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适用累计计算的原则,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应充分了解、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百分之七十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百分之七十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百分之五十: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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