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2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股权投资、新设企业;
(二)并购与重组、资产收购;
(三)购买股票、债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种等证券投资;
(四)委托理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公司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公司投资事项涉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公司投资事项需要公开披露的,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投资事项的审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总经理可以在董事长权限范围内根据董事长的授权决定公司的投资事项。除前款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发生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发生投资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且投资金额未超过一千万元时,由总经理决策;投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时,由董事长决定。
第九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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