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有序,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任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任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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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第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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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正式离任或离职五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公司授权相关部门负责监督交接。
第三章 离职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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