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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8:44:42 股吧网页版
高德红外: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6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红行为,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利润分配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以及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如有),提
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确定股本基数、分配比例、分配总额及其来源。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其股份送转比例应当与业绩增长相匹配。公司现金分红同时分配股票股利的,应当结合公司发展阶段、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说明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及其合理性。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 3 项规定
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
依据,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并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业绩等因素确定分红频次,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第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
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八条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
融资产(套期保值工具除外)、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增值税、预缴税费、合同取得成本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除外)等财务报表项目核算及列报金额合计占总资产的50%以上,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 5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结合前述财务报表列报项目的具体情况,说明现金分红方案确定的依据,以及未来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的规划。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应当明确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情形时的方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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