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确保公平信息披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
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公司、子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并要求接收方签署《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三)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有义务协助公司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九条 对于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外部行政主管单位,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按照采取一事一函的方式进行登记以及履行上述备查流程。
第十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督促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接收报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披露、泄露本公司未公开的信息,不得使用报送的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信息被泄露,须立即通知本公司,公司知悉后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对外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公司、子公司内部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发布的《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及经
办人签字 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审核
董事会秘书审核
保密提示函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