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其对外担保行为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
第六条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七条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股东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形如下: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违反本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被担保人向公司申请担保,应当提供包括被担保人最近三年(如设立不足三年,则提供设立之日起至公司指定时间内)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成本及盈利预测,借款偿还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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