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工作的管理,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在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该信息是否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确保上述人员和其他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发生法律及本制度规定的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负责人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经公司决定拟披露信息系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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