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公司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中的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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