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流程,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辞任、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及程序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除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指引》、深圳证劵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独立董事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七条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作出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作出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董事会作出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第八条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会可以决定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审计委员会可就任免董事、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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