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年)(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以下统称重大事项),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以下统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事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报告义务人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的履行具体报告职责的联络人(以下简称“联络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以及联络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五)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行为文件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公司各部门重大事项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报告义务人应加强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及时了解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的最新要求,以使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符合要求。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条重大事项出现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备案。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
(二)达到本条第(三)款规定标准的交易,具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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