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适用的人员范围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述人员除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职,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声明和承诺,切实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并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审计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报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审计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报董事会聘任。
第五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简历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符合本节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九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会、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条件、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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