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方。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下属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七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防范措施
第九条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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