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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18 18:05:44 股吧网页版
*ST深南: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19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 A 座 3、4、12 层(518026)

3/F, 4/F,12/F, Block A, Shenzhen International Innovation Center, No.1006, Shennan Boulevar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 R. China

Tel: +86 755-2622 4888/4999 Fax: +86 755-2622 4111/4200

二〇二三年五月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方面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等相关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发布了《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市花路创凌通科技大厦 A 座十层 1001 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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