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在军)
本人作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盛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报告期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积极参加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相关会议,对审议议案进行审慎表决并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在军,现任康盛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学位。曾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宁波前程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人自 2019年 7 月起担任康盛股份独立董事,兼任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未在康盛股份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康盛股份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康盛股份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2024 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康盛股份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符合担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4 年度,本人以勤勉尽责的态度,积极参加公司会议,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结合本人专业所长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未出现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无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况。
1、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 5 次,本人均按时亲自出席,其中现场
出席董事会 2 次,通讯出席董事会 3 次。会议期间,本人事先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就会议审议事项取得充分沟通,认真核阅相关材料,并对会议中的各项议案进行审慎表决,对提交至董事会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均投了同意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2、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 2 次,本人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席会议,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4 年度,本人担任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和提名委员会委员。
作为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作为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依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忠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作为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依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现有董事会的平衡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确定所需的技能和经验,保证公司董事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
4、审议议案和投票表决情况
本人在上述会议召开前,认真审核会议资料,必要时与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经营管理层进行预沟通,对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资料或进一步说明、提出意见建议等,均得到及时反馈。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也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及履职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形;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均及时披露。未发生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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