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与规范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价格风险,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原材料价格波动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采购和销售计划,在境内商品期货、期权交易场所进行的标准化期货、期权合约的交易,以及在境内外场外交易场所进行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逐利为目的的任何投机交易。
(二)公司只限于交易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及产品相关的期货、期权及衍生品品种。
(三)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期权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及订单量。
(四)期货、期权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间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使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是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根据交易额度分别行使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从事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商品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则对于审批权限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商品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具体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应当在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具体工作,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套期保值
计划,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八条 商品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委员组成。子公司如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应成立
商品套期保值管理小组,直接向公司商品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汇报工作。
第九条 商品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商品套期保值小组会议,制订阶段性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商品套期保值操作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三)负责对公司开展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商品套期
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四)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和流程,决定工作原
则和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 商品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下设“商品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商品套期
保值操作小组设小组组长、交易员、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档案管理员、风 险管理员等。各成员职责权限如下:
(一)商品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由商品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指定,负责根 据采购部门、销售部门的信息,结合期货、现货价格及走势,拟订商品套期保值 交易方案,对商品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定期向商品套期保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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