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或“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经营资金需求和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1.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2.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3.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1.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包括股票、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三种方式。
2. 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比例应不低于10%。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公司快速增长时,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3. 现金分红的比例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比例应不低于10%。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制定与修订利润分配政策,应当通过各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的投票权。
2. 确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分红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的,由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进行表决,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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