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参股公司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或部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监察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与实施。公司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监察部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应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根据公司规模、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及内审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循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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