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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7 19:18:41 股吧网页版
ST百灵: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8


证券代码:002424 证券简称:ST 百灵 公告编号:2026-016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
州百灵”)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12024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

2025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0 日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

2026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分别收到贵州证监局下发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姜伟、牛民、姜勇、封基贤、李红星、袁远镇、张洪武、杨明、胡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部分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贵州百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贵州百灵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未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按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计提销售费用。
贵州百灵 2019 年少计销售费用 35,012.49 万元,多计利润 35,012.49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95.73%;2020 年少计销售费用 24,080.95 万元,多计利润 24,080.95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15.35%;2021 年少计销售费用 6,379.16万元,多计利润 6,379.16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5.04%;2023年多计销售费用45,941.10万元,少计利润45,941.1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93.17%。上述财务造
假行为,导致贵州百灵披露的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3 年
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1、对贵州百灵的处罚

贵州百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销售单据、会议决议和记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在陈述申辩和听证过程中,贵州百灵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主要意见:其一,延期计提销售费用系行业共性与客观局限所致,非公司故意违法违规。其二,对公司财务造假定性错误,公司无编制虚假报告的动机,因无法准确确认相关费用的归属期间,在 2023 年年报多计提销售费用进行处理符合相关规定,属于主动整改纠错,主观过错小,对资本市场秩序影响较小,不应受到行政处罚。其三,已过行政处罚时效。其四,贵州证监局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其五,公司税收贡献大、在职员工多、发展前景好,处罚不利于公司发展、不利于公益等。其六,处罚幅度缺乏合理性,远超类案处罚幅度。

综上,贵州百灵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贵州百灵因销售财务内部管理不规范等,导致销售费用核算出现问题,造成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与行业属性无关。其二,贵州百灵先少计销售费用,后采取多计销售费用对前期少计销售费用进行平账,不属于整改,对其财务造假的定性是准确的,公司存在主观过
错,给市场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其三,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终了日距离我局发现日不足两年,未超过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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