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27 19:18:43 股吧网页版
ST百灵:关于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8


证券代码:002424 证券简称:ST 百灵 公告编号:2026-017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
州百灵”)相关当事人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陈培、夏文、王昱、孙旭辰、刘胜强、蒋坤、周义峰、钟国跃、宋凯、龙东、李强、周春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 号),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百灵或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未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按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计提销售费用。2019 年少计销售费用 35,012.49 万元,多计利润 35,012.49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5.73%;2020 年少计销售费用 24,080.95 万元,多计利润 24,080.95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15.35%;2021 年少计销售费用 6,379.16 万元,多计利润 6,379.16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45.04%;2023 年多计销售费用 45,941.10 万元,少计利润 45,941.10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
的 93.17%。贵州百灵披露的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3 年年
报存在虚假记载。

1、对陈培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签署公司 2019 年、2020 年、
2021 年、2023 年年报,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对夏文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监事,签署公司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年报,
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3、对王昱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签署公司 2020 年、2021 年年报,未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