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370 号
关于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 212 号;
姜伟,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牛民,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李红星,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郑荣,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姜勇,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封基贤,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袁远镇,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常务副总经理;
张洪武,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杨明,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胡坚,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 号-10 号)及本所查明,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百灵)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ST 百灵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未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按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计提销售
费用。ST 百灵 2019 年少计销售费用 35012.49 万元,多计利润
35012.49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95.73%;
2020 年少计销售费用 24080.95 万元,多计利润 24080.95 万元,
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15.35%;2021 年少计销售费用 6379.16 万元,多计利润 6379.16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45.04%;2023 年多计销售费用 45941.10万元,少计利润 45941.10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
值)的 93.17%。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导致 ST 百灵披露的 2019 年、
2020 年、2021 年、2023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ST 百灵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的规定。
ST 百灵时任董事长姜伟,时任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牛民,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姜勇,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张洪武、杨明、胡坚,时任财务总监李红星,时任常务副总经理袁远镇,时任副总经理封基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3.5 条的规定,对 ST 百灵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百灵时任财务总监郑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 ST 百灵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3 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姜伟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姜伟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
任原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姜伟,时任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牛民,时任财务总监李红星、郑荣,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姜勇,时任副总经理封基贤,时任常务副总经理袁远镇,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张洪武、杨明、胡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百灵及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 ST 百灵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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