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确保主营业务增长,控制短期行为,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四)薪酬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业绩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承担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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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
(三)负责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本制度中规定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为薪酬考核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及管理人员(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除外)年度绩效具体考核实施办法,协助具体实施对管理人员考核。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执行。
2、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其他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实际岗位职务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按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及公司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确定其薪酬。
3、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可以领取董事薪酬,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按月发放,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具体金额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按月发放。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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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董事会在制定薪酬方案时,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年度绩效评价后支付。
(三)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专项奖励,对包括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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