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协苏意字[2026]第0424号
二〇二六年四月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 C 座 12 层 215021
TEL: 0086-512-62518358 FAX: 0086-512-62515180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协苏意字[2026]第0424号
致: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精密”或“公司”)的委托,为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更新后)》(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公司拟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注销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性事项发表评论。如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断章取义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注销事项之目的使用,不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阅了本次注销的相关文件,对有关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有鉴于此,本所就本次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注销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九次会议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因部分激励对象已经离职及 2025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满足行权条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于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更新后)》、《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影响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注销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徐洋先生和刘妮女士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因此,本次注销属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事项,本次注销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截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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