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重大信息书面问询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本制度中对控股股东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2、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
第六条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应当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 控股股东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 承担工资、 福利、 保险、 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2、 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 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或其关联方使用(含委托贷款);
3、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4、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
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6、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不得以“期间占用、 期末归还” 或者“小金额、 多批次” 等形
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控股股东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控股股东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地书面回答相关问询,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应当提供履约担保。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1、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2、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3、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4、要求公司人员无偿为其控制的企业或其指定个人提供服务;
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应当维护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1、将公司资金纳入大股东控制的财务体系管理;
2、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3、要求公司为大股东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应当维护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1、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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