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由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二)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信息补充;
(三)年报信息披露发生业绩预告修正;
(四)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等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其他差错;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含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2、有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情形;
3、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不良后果发生后能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阻止不良后果扩大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有关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时,该重大差错责任事件还将纳入业绩考核和薪酬考核的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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