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6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0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夫股份”或“被告”)于近日收到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5)浙 0503 民初1511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尹某某(以下简称“原告”)和被告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州南浔泰和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纸业”)的股东,原告拥有泰和纸业 30%的股份。被告拥有泰和纸业 70%的股份。2024 年原告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申请股东知情权执行,根据泰和纸业 2023 年年度审计报告及执行查阅所得销售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显示:尤夫股份作为泰和纸业的控股股东,2023 年度将泰和纸业产品全部销售给自己及其全资子公司。经核算该关联交易销售总价比市场销售价少35,284,545.34 元,由此造成泰和纸业亏损。为维护泰和纸业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
1、判令尤夫股份赔偿泰和纸业损失 19,108,403.57 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
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6 年 2 月 10 日为 1,305,900 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尤夫股份承担。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案民事判决书(2025)浙 0503 民初 1511 号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限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
三 人 湖 州 南浔 泰和 纸 业 有 限 公司 赔 11,465,042.14 元及 利息 损失 (以
11,465,042.14 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2 月 13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尹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3,872 元,评估费 78,000 元,合计诉讼费 221,872 元,由原
告尹某某负担 97,265 元,由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24,607元。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目前尚未生效,公司计划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诉讼结果、执行情况、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浙 0503 民初 1511
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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