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为了规范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时为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合理、必要的关联交易得以顺利的开展,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二节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节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前款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节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节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六节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七节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人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八节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九节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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