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四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资格证书以及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
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上市规则》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履行法定报告义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深交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协调制作并保管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以及股东名册、相关证券持有人名册等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查,促使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经营管理层完善运作制度,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拟作出的决定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提醒公司相关决策管理人员,必要时形成书面意见存档备查。对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的证
券违法违规事项,应立即如实地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并执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在公司内幕信息泄露时,协调公司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专项制度,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深交所相关规则所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前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提请董事会对其采取问责措施。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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