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下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报告人按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知悉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五)公司发生下列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六)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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