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有序,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及其他导致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职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中缺少职工代表董事。
第六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对离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股东会可在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职工代表董事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程序解任,相关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应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十二条 董事离职的,应同时辞去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职务(如有)并及时完成工作交接,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不因离职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离职之日起后 5 年内仍然有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持续有效,直到该秘密依法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确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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