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2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ST 棕榈 公告编号:2026-071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案件已被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受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
3、涉案金额:32,235,952.72元,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的7.66%。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上市公司本期及 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海南棕榈 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棕榈”)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 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海南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海南棕榈近日 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于2026年5月20日收到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出具 的《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案号为(2026)乌仲字第0596号,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 决定受理案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现将该仲裁事项公 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海南棕榈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二)《仲裁申请书》主要内容
2021 年 4 月 1 日,被申请人中建海南分公司与申请人海南棕榈公司签订《建设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室外铺装工程)》,约定由申请人海南棕榈公司承包施工东方市文化广场项目 EPC 工程的室外铺装工程。合同中对工期、合同金额、工程款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进行了施工,并已进行五方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双方最终的结算应以申请人实际完成且经被申请人确认的劳务(专业)分包报量审核报告、劳务(专业)分包月度报量计算书为依据。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案涉项目中已确认工程产值金额,且工程已竣工验收,但被申请人仅支付部分工程款。
2021 年 4 月 17 日,被申请人中建海南分公司与申请人海南棕榈公司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室外园林工程)》,约定由申请人海南棕榈公司承包施工东方市文化广场项目 EPC 工程的室外园林工程。合同中对工期、合同金额、工程款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进行了施工,并已就工程施工部分进行五方竣工验收。因案涉合同内容包含绿化种植及养护,申请人于质保期届满后,又向被申请人进行了点苗移交。根据合同约定,双方最终的结算应以申请人实际完成且经被申请人确认的劳务(专业)分包报量审核报告、劳务(专业)分包月度报量计算书为依据。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案涉项目中已确认工程产值金额,但被申请人仅支付部分工程款。
被申请人中建海南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被申请人应按相关规定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在承包以上两工程施工期间,因主合同内容的增加、调整及变更,经被申请人签单确认,申请人增加了施工产值金额,对该部分产值被申请人理应向申请人支付。
(三)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向申请人海南棕榈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 18,130,457.10 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向申请人海南棕
榈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 2026 年 3 月 10 日,为
14,105,495.62 元);
以上 1-2 项合计:32,235,952.72 元;
3、请求裁决申请人海南棕榈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在本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承担本案的仲裁费及送达费、保全费等因本案仲裁产生一切费用。
(四)仲裁目前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案号为(2026)乌仲字第 0596 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 于 2026 年5月14日对外披露《关于累计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6,公告中披露了2026年5月9日至2026年5月12日期间,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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