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棕榈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9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被法院立案受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149,131,776.58元,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的8.99%。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 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股份”或“公司”)与山东胜 伟盐碱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胜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胜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王胜、潍坊友容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景胜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海胜天酒店 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盛吉天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借贷纠纷事宜,公司于近日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市中院”)提起诉讼,并于2025年5月 27日收到郑州市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5)豫01民初815号), 郑州市中院已决定受理案件,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山东胜伟盐碱地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胜伟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胜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胜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王胜、潍坊友容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景胜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海胜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盛吉天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背景
原告就本案所诉借款,共与被告山东胜伟盐碱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伟科技”)签订4份《资金拆借合同》,约定利率为年息5.1%至5.6%,按日计息,借款期限2个月,到期未能归还,逾期部分按原利率上浮20%计收罚息,原告就上述《资金拆借合同》共向被告胜伟科技转账88,330,000.00元。本案所诉借款到期后,被告胜伟科技未能归还借款本息。
2022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胜伟科技、王胜签订《胜伟科技债务清偿及股权转让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确认原告与被告胜伟科技之间的多笔借款事实,本案原告所诉借款系《备忘录》附件一中的第6、7、8、9、10、11、13笔。各方确认,截至2022年10月31日前,被告胜伟科技共欠原告借款本金304,440,000.00元,已产生利息170,640,475.33元,罚息22,527,867.50元。被告胜伟科技承诺在《备忘录》签署之日起一年内,全部清偿前述债务,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023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胜伟科技、山东胜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伟旅游”)、王胜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各方确认,截至2023年6月30日,被告胜伟科技共欠原告借款本金304,440,000.00元,已产生利息184,896,572.75元,罚息24,293,813.11元。被告胜伟旅游加入被告胜伟科技的上述债务,与被告胜伟科技为共同债务人。被告胜伟旅游以其名下包括但不限于【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正路以东,香江西街以南】地块(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25)潍坊市寒亭区不动产权第0001417号】)的在建工程、【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北海路以东、海汇西路以南】地块(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20)潍坊市寒亭区不动产权第0049859号】)、滨海盐碱地生态小镇一期、渤海湾·金色海岸9#10#楼住宅及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潍坊市滨海区不动产权第0061374号】)等资产为上述债务及被告胜伟
科技、王胜在《备忘录》中的各项义务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
2024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胜伟科技、胜伟旅游、山东胜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伟控股”)、王胜签订《协议书》。各方确认,截至2024年11月19日,被告胜伟科技、胜伟旅游共欠原告借款本金304,440,000.00元,已产生利息214,822,595.42元、罚息28,000,839.43元。被告胜伟控股、王胜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1月27日,被告胜伟旅游分立成被告胜伟旅游、山东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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