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3.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相关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决议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说明原因。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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