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20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为规范公司运营,确保公司经营的合规性、有效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文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文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八条 公司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人。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高级管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高级管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选择仲裁方式的,由汕头仲裁委员会进行
仲裁。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总工程师。 责人。
第十三条 经营范围:药品生产,药品
经营,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销售,药品
研究开发,中药材收购,化妆品、消毒剂、 第十三条 经营范围:药品生产;药品
卫生用品的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 经营;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销售;药品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 研究开发;中药材收购;化妆品、消毒剂、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 卫生用品的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可经营);第一厂外车间(地址:汕头市金 进出口经营;第一厂外车间(地址:汕头市平区月浦南工业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 金平区月浦南工业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第二厂外车间(地址: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 第二厂外车间(地址: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
业区 11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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